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17年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学校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以“服务应急管理,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办学宗旨,秉承“惜时笃学,厚德重行”的校训,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适应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区域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活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广西安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Safety Engineering,英文缩略名为GXVCSE。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592号。
学校网址:http://1yyf6.qrfkk.cn/。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是以举办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为辅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院校。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障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院(系)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管理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六)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对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学校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以人才培养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校、政、行、企、研合作办学的道路,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的育人观,培养德才兼备、适应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招生计划,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组织招生,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学?;褂胫懈咧霸盒?、应用型本科院校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二节 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合理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坚持特色办学,构建以安全技术与管理、应急救援处置、消防救援、建筑消防、自然灾害防治、森林防灭火、食品质量与安全、安全智能监测、自然灾害监测、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十大安全类专业为主体的专业群体系,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经院(系、部)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同意后报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激励师生员工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原则,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及企事业等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学校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与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产业转型升级、行业企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鼓励协同创新,拓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学?;嘤图猩缁嶂饕搴诵募壑倒?,营造应急安全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蒲Х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党委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任职条件规定。校长、副校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主要职权有: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ぱW什?/span>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称为“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称为“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三重一大”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群众组织、党外人士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需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嵋橐樘庥裳?/span>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嵋楸匦胗邪胧陨衔钡交岱侥苷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研究事项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相关基层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
学校党委会对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嵋楸匦胗邪胧陨铣稍钡交岱侥苷倏?。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参会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对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部职能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部、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依其职能赋予相关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梢婪ㄒ拦嫔枇⒍堆г?,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行政系统实行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院(系、部)党总(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系、部)主要行政职权: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制度;
(三)按照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组织本院(系、部)开展招生宣传和就业服务工作;
(五)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六)管理本院(系、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对本院(系、部)教师及职工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九)推荐本院(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院(系、部)设院长(主任)1人,担任院(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院(系、部)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院(系、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其中,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院(系、部)教职工汇报工作;院(系、部)副院长(副主任)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院(系、部)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最高决策机构。院(系、部)院长(主任)或党总(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院(系、部)设立分工会,在院(系、部)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及其章程组织运行,并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梢愿菪枰盖胄M庾壹坝泄胤矫娲?,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第五十条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共青团和学生会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选举的主席团为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任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代表名额的分配应覆盖全校各院(系)、年级、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的名额分配原则上参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的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逐级报学校团委、学校党委审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逐级报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团委审核。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主体。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认真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加强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的处理及其他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晋升、奖惩、解聘和评先评优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依法建立奖惩机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树立良好的学术和道德风尚。
第六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客座教授、外聘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从事教育及相关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待遇,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学历教育接受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依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休学与复学、结业与肄业、退学与转学、毕业等学籍管理事项,遵照学校相关管理条款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服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并根据学校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せ?,设立由学校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せ疲娣堆晁叽淼某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助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所有收费项目、标准按规定进行公示。学校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调动各单位筹资办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收支审批、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等制度,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强化财务运行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学校内部实行“归口管理、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办法,实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坪妥什褂眉ㄐ兰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后勤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健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数字校园、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教育技术现代化、校园文化设施和图书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宗旨是联系与服务校友,加强校友和学校之间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推进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校训、标识及校庆日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惜时笃学 厚德重行”。
第九十六条 校徽由“广西、安全”英文缩写“GXS”、翱翔的鹏鸟、昂扬向上的人、书页、朝阳等元素组合造型。昂扬向上的人,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又象征着勤奋实干、奋勇拼搏的精神风貌和与时俱进、追求卓越的蓬勃朝气。翱翔的鹏鸟,象征团结奋进、无私奉献、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寓意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和远大的发展前景。朝阳象征美好、光明、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环绕的椭圆环形,宛如不停运转的原子轨道,象征着学校以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子,为广大学子实现人生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运转不息的圆环,展现蓬勃的朝气和旺盛的生命力。
图示:
第九十七条 校庆日为每年3月1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自生效后,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修订程序与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相同。
第一百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